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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讲稿中使用的这张图是从一本书上扫描的,已经说明出处。应该没问题吧?”
  “我讲电影赏析,必须要放电影的,这是否会违反版权法?”
  “我的课程要求学生在课前阅读这些文章,我可以把这些文章的电子版放到课程网站中供他们下载吗?”

  ⋯⋯
  老师们在备课的时候经常会碰到上述情形,怎么做合情合法合理,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特别地,当老师们准备国家精品课程这类将对全球大众开放的课程的时候,了解有关全球对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共识性常识就很有必要了。
  在《美国版权法》中有“正当使用”(fair use)条款,简单地说,教学中合理地使用他人材料,可以不需要授权。不少国家的版权法也有类似的规定,默许相似的做法。判断是否是“正当使用”可以用“四因素分析法”,即要看使用者的使用目的、作品本身性质和特点、使用多寡和传播数量,以及使用后对版权所有者利益的影响。
  什么是“正当使用”?
  一般来说,教育机构、个人或非盈利性组织出于教学、研究、学术目的采用有版权材料是“正当使用”;因为在使用过程中往往会对这些作品进行分析、评论,或者对其改造、再创作,产生新作品或新用途,而不是单纯地复制作品。
  从作品性质来说,常识性读物或已发表的科学论文不经授权就使用不太会被追究,但是艺术类作品或考试卷之类需要创造力、想象力投入的材料就较容易引起纠纷,所以有些开放课程项目会告诫参与老师应基于有关数据重新绘制教学需要的解说图表来解决版权隐患。2012年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将考试卷之类的材料作为扩展资源,就是这个道理,也是为以后有条件共享做准备。
  引用别人作品内容的多寡或复制的份数对于判断是否是“正当使用”有很大关系。通常引用小部分没事,全部引用就要看是不是教学必须要求了,如果可以有其他替代物且不会影响教学目的达成,就应该尽量使用无版权纠纷的材料,比如版权过期已经进入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的作品,或者作者已声明使用创作共享协议(即cc协议)这样的开放资源协议的作品。现在,越来越多的学科开始出现开放电子杂志(Open Access Journals),学术水平也不低,可以作为教学参考读物。
  关于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材料的多寡及数量限制,没有特别的硬性规定,但是有一些约定俗成,基本原则是不超过作品的10%。比如,视频等运动媒体控制在作品的10%或3分钟以内;音乐、歌词或音乐视频最多10%,或不超过30秒;如果是诗歌,复制内容不能超过250个英文单词,1个诗人不超过3首诗,诗选不超过5首诗;如果是散文,不能超过1000个单词或作品的10%,故事等不超过2500字,至少500字;插图和照片类的同一作者不超过5张,一个影集不超过10%或15张,数据集,最多10%或2500条以内。每本书、期刊只能取一张图。复制的资料在一个学期内只能用于该校的1门课程,同一个作者只能有一篇文章入选,同一本书或同一期杂志最多引用3篇。同l篇文章不能每学期都被同一个老师选用。如果是为课程学生复印资料,则每人1份,且每份上都要有版权说明⋯⋯
  上面这些约定只适用于老师临时起意使用他人材料时候,当教学中就是以分析某人或某类作品为主的时候,或者某篇文章已成为课程每学期必读材料的时候,在课程教学中就不适合由授课老师来提供全文了,这时候就需要请学生购买教材,或者请图书馆多购置复本(当教材很贵的时候),或者在课程网站中用链接指向学校图书馆采购的期刊数据库。
  为学生复印汇集的文献不能给现有的类似出版物带来冲击,像习题册、考试卷、学生手册这样的材料不可以复制。
关于使用别人作品后对作者利益的影响分析是四因素分析的最后一条,也是判断开放教育项目是否适用“正当使用”条款的关键。一般来说,如果所使用的作品并不是为教育市场而创作的,或者并没有在教育市场销售,在教学中使用就没什么问题。有时候很难估计对市场的影响,约定的基本数量以选课学生数为限。如果老师真的需要在课程网站中为学生提供文章的全文,那么课程网站就需要有技术手段保证只能是选课的同学在选修那个学期可以得到这篇文章,而且课程网站中要有版权申明,要求学生承诺不可以将文章传给其他非选修的同学。这是美国2002年修订的版权法的要求,它就远程教育等技术情形下的“正当使用”增加了很多条规定(TEACH Act),要求学校要做出相关承诺,制订政策和措施,采取一系列行动。
  在线教育面临的版权挑战
  在美国按照这条法令,在开放教育资源建设运动中,课程资源是对全社会开放的,未经版权所有人许可,是不可以提供阅读文献全文下载的。这就是为什么耶鲁大学的开放课程网站只注明每节课的阅读内容,没有资料下载。一些开放教育资源项目,如MIT OCW,通过将有版权的资料替换为授权的资料或者是开放资料后才提供全文下载。不可否认,这样的替代做法,有可能会损害课程教学效果,随着越来越多学术性开放期刊涌现,也许这种损害会越来越少。在美国,也有人提出,可以运用美国数字世纪版权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 Right Act)中“告知-拿下”条款来解决替换资源影响课程质量这个问题,也就是说,如果有版权拥有者抗议,就删除这条资源。数字世纪版权法这个条款是为了避免互联网平台提供商因用户违反版权而连带被起诉而制订的,也基本成为各国对于互联网上版权处理的共同做法。
  中国的精品课程在建设的时候也需要注意审核其放置的全文是否会产生版权纠纷。对于没有获得版权许可的文章,比如期刊的文章,也许就不能提供全文,即使文章的作者就是教师本人,因为文章一旦发表,版权就归杂志社了。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可以在课程网站上提供与发表文章略有不同的版本,或者由作者去与杂志社商量获得许可将文章全文用于精品课程建设。
  最近两年,大规模开放在线课程(MOOC)盛行。MOOC的出现让原先似乎清晰地在远程教育等技术环境下运用“正当使用”的行为变得复杂起来。
  与之前的开放教育资源(OCW)项目只是展示某门课程的教学大纲、阅读清单和教学录像不同,MOOC还包括完整地教学过程,既有老师的讲授和答疑,也有同学之间的启发和互助,有作业有考试。与面授环境下一样,MOOC授课老师可以在教学PPT中使用有版权的材料,或者在教学中播放一段合适长度的视频,只要适当引用即可。但是与面授环境下可以向选课者提供他人全文参考文献、开放教育资源项目中提供阅读清单不同,MOOC课程必须提供得到授权的他人资料或者是完全免费的自编材料,因为MOOC的理念是提供“免费教育”,教学中所需要的所有教学材料都应该是免费可获得的。目前全球MOOC的产量不大,一年只有几十门,就是因为不能将寻常教学课程直接搬到网上,必须要做“版权清理”工作,非常耗时,工作量很大。常见做法是寻求版权授予或推荐多种可替换资源,甚至自编教材,尽可能地让所有选课人都能够得到教学所需要的资源,“免费”地完成课程学习。
  MOOC与版权
  由于现在不少MOOC平台由盈利性公司提供,虽然其合作伙伴为大学机构或教授个人,但是因为盈利性特征,对于这类MOOC课程是否还可以适用“正当使用”条款,还是有争议的。据说,一些准备在Coursera(由风险投资资助的盈利性MOOC平台提供商)平台上建课的大学在与出版商和版权所有者谈资料授权的时候遇到了抬价的情况。
  有关MOOC与版权的另一个议题是课程教学中生成的资源(如论坛的帖子,学生的作业,小组项目作品)归谁所有,在学校传统教学环境下,这些教学中的生成资源归作者(学生)所有,如果要将学生的作业作为范本留在课程中,是需要征得学生许可的。目前,从MOOC网站提供的学生协议来看,对于这些生成性资源的归属对学生没有交待,在给大学的协议中,商业性机构说学生学习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归他们所有,因为这些数据可以被用来分析了解学生的学习行为等可以挖掘的方面,有盈利的可能性。
  从上面的介绍中可以看出,在传统教学环境下达到“正当使用”条款的要求,不经授权使用他人材料开展教学问题不大,在技术支持的教学环境下就可能出现问题,在开放教育项目中可能引发的问题就更多了,需要在发展过程中就事论事,逐一解决。虽然中美两国的知识产权法不完全一样,但是在建设国家精品课程这类需要对全国乃至全球开放的课程时,有必要知己知彼,采用兼容性的心态和做法。
  (作者:汪琼,北京大学数字化学习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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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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